文章详情

上交所行业指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数

12-17     浏览量:63

内容导航:
  • 上证综合指数000001和上证综合股指数00008有什么区别
  • 为什么沪深300基点是1000?这1000是怎么确定的?上证行业分类指数。1993年6月1日,上交所...
  • 什么是上证工业指数
  • 上证指数,深证指数分别是什么意思?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股价指数的介绍
  • 在上市期间,股票停牌时候的申报问题,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则是什么?
  • 1、上证综合指数000001和上证综合股指数00008有什么区别

    *ST昌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08年7月23日、7月24日、7月25日,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幅限制,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向公司管理层询证及书面函证控股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除2008年7月18日刊登的关于公司重组的2008年度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及《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预案》中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与公司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2、为什么沪深300基点是1000?这1000是怎么确定的?上证行业分类指数。1993年6月1日,上交所...

    起点是:交易所规定的。会看就行

    3、什么是上证工业指数

    上交所里的所有工业企业的综合指数

    4、上证指数,深证指数分别是什么意思?

    “上证指数”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股价指数”,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反映上海股市总体走势的统计指标。

    上证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于1991年7月15日公开发布,上证提数以"点"为单位,基日定为1990年12月19日。基日提数定为100点。

    随着上海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于1992年2月21日,增设上证A股指数与上证B股指数,以反映不同股票(A股、B股)的各自走势。1993年6月1日,又增设了上证分类指数,即工业类指数、商业类指数、地产业类指数、公用事业类指数、综合业类指数、以反映不同行业股票的各自走势。

    至此,上证指数已发展成为包括综合股价指数、A股指数、B股指数、分类指数在内的股价指数系列。

    上证指数是一个派许公式计算的以报告期发行股数为权数的加权综合股价指数。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采样股的市价总值/基日采样股的市价总值)×100

    市价总值=∑(市价×发行股数)

    其中,基日采样股的市价总值亦称为除数。

    当市价总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维持指数的连续性,修正公式如下:

    修正前采样股的市价总值/原除数=修正后采样的市价总值/修正后的除数由此得到修正后的连续性,并据此计算以后的指数。

    当股票分红派息时,指数不予修正,任其自然回落。

    根据上海股市的实际情况,如遇下列情况之一,须作修正:

    (1) 新股上市;

    (2) 股票摘牌;

    (3) 股本数量变动(送股、配股、减资等等);

    (4) 股票撤权(暂时不计入指数)、复权(重新计入指数)

    (5) 汇率变动

    新股上市:新股上市第二天计入指数,即当天不计入指数,而于当日收盘后修正指数,修正方法为:

    当日的市价总值/原除数=当日的市价总值+新股的发行股数×当日收盘价/修正后的除数

    除权:在股票的除权交易日开盘前修正指数:

    前日的市价总值/原除数=[前日的市价总值+除权股票的发行股数×(除权报价-前日收盘价)]/修正后的除数

    撤权:在含转配的股票除权基准日,在指数的样本股票中将该股票剔除;

    复权:在撤权股票的配股部分上市流通后第十一个交易日起,再纳入指数的计算范围。

    上证指数目前为实时逐笔计算,即每有一笔新的成交,就重新计算一次指数,其中采样股的计算价位(X)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 若当日没有成交,则X=前日收盘价

    (2) 若当日有成交,则X=最新成交价

    上证指数每天以各种传播方式向国内、国际广泛发布

    深圳指数同理可得

    以下这个网不错,有很多关于股票的知识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5、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

    各市场参与者:
    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3.4.13条删除ST、*ST股票涨跌幅限制的规定,并增加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为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的情形之一。
    该条修改为:“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二、删除第4.2.3条。
    三、第5.4.2条中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修改为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并删除ST股票和*ST股票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有关规定。
    该条修改为:“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
    四、第11.1条修改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五、第11.4条增加两项释义为:“(十)风险警示股票:指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上述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详见本所网站。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增加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的通知
    上证发〔2015〕9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中增加第五节“指数熔断”,就指数熔断相关事宜做出专门规定(详见附件),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做好指数熔断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本所2013年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9号)中规定的暂不实施事项,仍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股价指数的介绍

    深证成份指数,简称深证成指(SZSE COMPONENT INDEX)1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股指。它是按一定标准选出500家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用样本股的自由流通股数作为权数,采用派氏加权法编制而成的股价指标。以1994年7月20日为基期,基点为1000点。 自2015年5月20日起,为更好反映深圳市场的结构性特点,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深交所对深证成指实施扩容改造,深证成指样本股数量从40家扩大到500家,以充分反映深圳市场的运行特征。截止至2015年6月1日,深证成指暴涨5.07%报16971.53点

    7、在上市期间,股票停牌时候的申报问题,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则是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内容基本相同。
    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八章 停牌、复牌
    8.1 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
    8.2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8.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例行停牌与复牌: (一)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三)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8.4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本所可以对其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5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临时报告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6 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7 本所审核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时,要求上市公司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公司不按本所要求办理的,本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8 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8.9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8.10 上市公司监事会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职权所作出的可能对股票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决议于交易日公告,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情况特殊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11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对其股票停牌,直至改正后复牌。
    8.12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8.1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导致停牌的原因消除后复牌:
    (一) 投资者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二) 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
    (三) 本所认为必要时。
    8.14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停牌。
    8.15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上市资格的,本所按第十章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8.16 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过程中,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董事会预计将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且无法按照4.9条规定进行分阶段披露的,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
    (一)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行为不能确定结果;
    (二)相关信息在市场上已有传播但仍需报请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预计相关信息无法保密的。
    8.17 公司申请的停牌期限不超过30天的,本所根据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作出决定;超过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应当在停牌申请获准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8.18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购、出售、债务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牌并公告;停牌期满,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没有消除的,公司应在期满时提前二个工作日向本所申请延长停牌时间,经本所同意或报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应及时予以公告。
    8.19 公司就同一不确定事项累计停牌已达到90天,公司未向本所申请复牌的,自累计停牌满三个月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强制复牌,并对其股票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投资者在本所另行规定的开市时间内申报交易委托;
    (二)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收市价格的5%,不设下限;
    (三)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时间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相关推荐